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27號聲請人 黃彥宸 相對人 江寶琴
江玉鈴 江佩容 江慶生 江慶祥 江衍豐 江塔 江支昌 江慶明 江美玲 江慶偉 江衍吉 江衍榮 江文峰 江衍煌 江衍廷 江衍勗 江衍銘 江支綬 江衍羣 江衍冠 江衍勛 江鳳築 江衍鐊 江衍義 江衍諦 江衍志 江衍宏 江衍華 江慶忠 江慶輝 江明珠 江明松 江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所為106年度臺上字第24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2項規定之列(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兩造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5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2401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確定。再審原告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係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最高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