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27號聲請人 黃彥宸 相對人 江寶琴
江玉鈴 江佩容 江慶生 江慶祥 江衍豐 江塔 江支昌 江慶明 江美玲 江慶偉 江衍吉 江衍榮 江文峰 江衍煌 江衍廷 江衍勗 江衍銘 江支綬 江衍羣 江衍冠 江衍勛 江鳳築 江衍鐊 江衍義 江衍諦 江衍志 江衍宏 江衍華 江慶忠 江慶輝 江明珠 江明松 江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所為106年度臺上字第24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2項規定之列(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兩造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5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2401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確定。再審原告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係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最高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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