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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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224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告 吳再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