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江仁湧 被告 張家榕
賴禎勤 張昌裕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715元,應繳納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