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國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雖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02年4月12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事涉被告權益及公平正義,應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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