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906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七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之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一份在卷可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