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O四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
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 周志清 」署押肆枚、指印肆枚(包
括通知聯、迴覆聯、移送聯、存根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七行「署押」下方加註「四枚、
指印四枚」;第八行「 陳啟宗 之署押」更正為「周志清之署押、指印各一枚」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