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21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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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2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21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調偵字第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