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上訴人即被告東金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德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櫻州工程有限公司、品貿五金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1,21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3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