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詐欺等罪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隻身前往新竹市工作,疏未將戶籍地址遷往現居地,致法院文書無法送達,實際上被告並不知已遭鈞院通緝,而與公司同事一同出國旅遊遭海關逮捕,並非被告意圖潛逃出境,被告因白天均在公司上班,所以請求鈞院將文書送達被告之上班地址,被告並非居無定所,為此請求撤銷羈押,被告將遵傳到案應訊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經通緝到案,且於本院轄區內無固定之住居所,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撤銷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