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六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贓物案件,經逃亡通緝始到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自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起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