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被告 鄭延鑫 建材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汐止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孟婷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0二號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二人共同簽發之本票,疑係訴外人 黃金墩 等六人脅迫原告簽發者;而黃金墩等人因此涉有妨害自由之犯罪嫌疑,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盧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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