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三號判決對甲○○所為緩刑叁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確定。惟其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內,復犯竊盜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經核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三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七號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故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三號判決對受刑人所為緩刑之宣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