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1215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