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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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894號債權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戊○○、丁○○、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