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甲○○
巷2弄6訴訟代理人 葉文博 律師
朱昭勳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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