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旭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雅婷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 律師被告 黃拱平
吳玉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6號詐欺案件(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731號、第1853號、第2772號、第3486號、第4196號、第5489號、第5490號、第9538號、第11583號、第11584號、第11585號、第115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