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拘役叁拾日,如易│拘役叁拾日,如易││告│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刑│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同左││法條│││├────────┼────────┼────────┤│犯罪│95年12月22日│96年1月10日││日期│││├────┬───┼────────┼────────┤││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3389│同左││││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91│同左││事││1號│││實├───┼────────┼────────┤│審│判決│96年4月24日│同左│││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91│同左││判││1號│││決├───┼────────┼────────┤││判決確│96年5月31日│同左│││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拾伍日│拘役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原宣告刑諭知之│依原宣告刑諭知之│││標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