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錦明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共有人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朱錦明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67,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耕華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公告現值│債務人朱錦明應繼分│價額(新臺幣,小數││││(新臺幣)│比例│點以下四捨五入)│├──┼───────────┼───────┼─────────┼─────────┤│1│臺東縣臺東市○○段64-6│650,502│1/4│162,626元│││地號││││├──┼───────────┼───────┼─────────┼─────────┤│2│臺東縣臺東市○○段64│21,258│1/4│5,315元│││-10地號││││├──┴───────────┴───────┴─────────┼─────────┤│合計│167,9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