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金源 被告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沈尤成 被告 陳文瑞
許秋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柒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零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際纜網公司)、沈尤成、陳文瑞、許秋馨(下合稱被告,單指一人則逕稱姓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國際纜網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16日邀同沈尤成、陳文瑞、許秋馨為其連帶保證人,簽立授信契約書,並於
105年7月1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借款期限自105年7月15日起至106年7月14日止,每月15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借款利率按伊之基準利率(目前利率為2.679%)計算, 嗣展 延清償期限至108年3月31日止,並約定如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該借款業已屆清償期,惟國際纜網公司未依約還清本金,目前尚積欠本金1,397萬8,294元及相關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清償之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企業戶新臺幣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2至32、46至49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3萬5,024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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