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2921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3樓選任辯護人 連兆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4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1425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83年間邀丙○○(原名 葉光彩 )出資開設連恒塑膠有限公司(下稱連恒公司),於85年間,以連恒公司需資金週轉為由,陸續持其所開立、面額共新臺幣(下同)88萬9080元的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支票6張(下稱本案支票),向丙○○姐姐乙○○貼現借貸共88萬9080元,上述支票屆期均遭退票,甲○○明知未獲丙○○同意或授權,意圖供行使,於85年底前後,在連恒公司以其名義開立如附表所示面額共88萬9080元本票5紙,並於本票發票人處偽造葉光彩簽名,於86年1月間在臺北市○○○路○段○○○號12樓將前述本票一起交予乙○○,借以換取上述跳票的支票,但乙○○詢問丙○○後,丙○○表示並未簽發前述5張本票,因而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貳、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卷證的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本院98年8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3)。
參、經審理,認定被告甲○○被訴犯行不足以證明,論述如下:
一、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所稱「偽造」是指無權制作有價證券的人,假冒他人名義,或逾越有制作權人授權範圍,而制作外觀上具有價證券形式的虛偽證券行為。
至於是否經適法授權,或有無逾越、逸脫授權範圍而制作有價證券,則不以明示授權為判定有無適法權源的唯一準據。偽造有價證券罪屬於侵害社會法益犯罪,為使具有社會公共信用性格的票據類有價證券持有人,獲得應有的保障,以維護交易安全及社會公共信用,因此票據上名義人對於知悉無權制作有價證券之人,實施制作有價證券犯行,仍不為阻止而放任其此項實施制作有價證券的默認行為,應包括的視為默示的授權行為。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6384號判決參照。
二、被告甲○○未得告訴人丙○○同意,即以告訴人丙○○名義共同開立附表本票5張,金額共88萬9080元等情,固經被告坦白承認(偵緝卷77-78);但告訴人丙○○於被告開立前述票據的隔日,即86年1月間,已經其胞姊乙○○詢問:「是否與被告共同簽發本案票據?」則告訴人丙○○於當時即已知悉被告未得其授權。
告訴人丙○○不但坦承介紹被告持本案票據向其胞姊乙○○借款;於得知被告列其名為共同發票人簽發本票以換回之前的支票,也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甚至更於被告行為後,86年12月間,以前述本票作為債權憑據,將告訴人所有台東縣太麻里的土地設定抵押予告訴人胞姐乙○○,作為借款擔保,已經證人乙○○於本院另案88年度上易字第5186號詐欺案,89年1月5日庭訊明確證述(上述案卷16、45-48),並經告訴人丙○○於本院結證屬實(本院98年9月23日審理筆錄2-3)。
告訴人丙○○於86年1月間即已知悉被告實行制作本案票據的行為,並未阻止且進而持本案票據作為抵押借款憑據。告訴人放任被告實行制作有價證券的默認行為,應包括的視為默示的授權行為。
三、被告以告訴人之名共同簽發本案票據既經告訴人默示授權,應認起訴犯行不能證明。被告上訴堅決否認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有理由,應撤銷原判決並為無罪諭知。
肆、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附表(葉光彩、甲○○共同發票)┌──┬──────┬────────┬────┬────────┐│編號│票號│金額(新臺幣)│發票日│發票地│││││到期日││├──┼──────┼────────┼────┼────────┤│1│TH001457│15萬7800元│86.1.30│臺北縣新莊市福營│││││86.6.30│路145巷21號│├──┼──────┼────────┼────┼────────┤│2│TH001458│13萬元│86.1.10│同上│││││86.7.30││├──┼──────┼────────┼────┼────────┤│3│TH001459│16萬7580元│86.1.10│同上│││││86.8.30││├──┼──────┼────────┼────┼────────┤│4│TH001460│28萬3700元│86.1.10│同上│││││86.9.30││├──┼──────┼────────┼────┼────────┤│5│TH001461│15萬元│86.1.10│同上│││││8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