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57號原告 戴魏富美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 魏宣二
魏旭宏 魏博魏日信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魏吳枝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一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26號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1年3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26號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民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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