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原告 神光秋谷 被告 徐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核此部分係屬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起訴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經核此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5100元(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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