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73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曾文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文源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111年8月11日起至118年8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6月24日止累計112,470元正未給付,其中109,749元為本金;2,467元為利息;2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文源於111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111年8月11日起至118年8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6月24日止累計135,528元正未給付,其中131,703元為本金;3,52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曾文源於111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118年12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6月24日止累計23,555元正未給付,其中23,025元為本金;5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曾文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14年06月05日止累計26,883元正未給付,其中24,402元為消費款;1,094元為循環利息;1,3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7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9749元
曾文源
自民國114年06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31703元
曾文源
自民國114年06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3025元
曾文源
自民國114年06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24402元
曾文源
自民國114年06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