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張永鴻 被告 王偉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簡字第20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