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育彬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育彬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本案被告陳育彬前經本院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2月2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助甲字第1187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顏麗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