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2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   告  林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27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12月1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黃千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止,按月
給付新台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千玲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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