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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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13號聲請人仁都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秉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9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俐嫺┌──────────────────────────────────────────────────┐│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3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台新國際商業│台新商業銀│000000000000│13,545元│99年1月28日│421720││││銀行股份有限│行右昌分行│01│││││││公司右昌分行│││││││││ 洪瑞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