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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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 劉煜明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被告 沈文吉 (即 張瑞瑾 之繼承人)
沈重德 (即張瑞瑾之繼承人)
沈重安 (即張瑞瑾之繼承人)(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沈文吉、沈重德、沈重安為被告張瑞瑾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瑞瑾在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9年1月1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沈文吉、沈重德、沈重安,有被告張瑞瑾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沈文吉、沈重德、沈重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為被告張瑞瑾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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