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 劉煜明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被告 饒峻榮 法定代理人 莊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乙○○本人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此種情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9頁),其於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時之107年10月1日尚屬未成年人,惟自111年8月30日起將成年而有訴訟能力,原法定代理人甲○○之代理權消滅。本院將於111年9月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而兩造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乙○○本人自111年8月30日起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之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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