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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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理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柏森 、 簡宏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