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6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宗宥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宗宥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江宗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有持用水果刀刺被害人 紀偉凱 之身體,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故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有逃亡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6年4月25日起裁定執行羈押,至106年7月24日,羈押期間3月即將屆滿。
二、茲以被告所犯殺人罪,經本院駁回上訴,故被告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7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