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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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因與皇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陳駿璧法官吳惠郁法官黃國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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