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宗宥選任辯護人廖偉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14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宗宥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宗宥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裁定羈押,並於105年11月30日延長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6年1月17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另考量被告殺人後係經員警到場將其逮捕,復依本案被告所涉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依合理之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參以被告涉嫌殺人犯行,危害社會治安影響甚大,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經斟酌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認對被告羈押係屬適當,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羈押仍屬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三、綜上所述,本院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復審酌全卷及相關事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必要均未消滅,且無從以具保取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