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自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自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緝字第6號自訴人 吳金山 自訴人 葉琇月 自訴人 黃淑惠 自訴人 廖美花 自訴人 趙啟智 自訴人 何昭鄰 自訴人 賴桂英 自訴人 何世偉 自訴人 李何迎 自訴人 官美伶 自訴人賴昌吉自訴人林新居自訴人蔡榮文自訴人 陳淑慧 自訴人 陳蓓麗 上列自訴人因101年度自緝字第6號 吳碧霞 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等自訴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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