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威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6日│101年8月1日│101年8月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353號│第17131號│第1713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訴字第2212號│101年度訴字第2113號│101年度訴字第21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27日│101年10月19日│101年10月1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15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296號│第13200號(編號2至5│第13200號(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罪名│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5日│101年8月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131號│第1713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訴字第2113號│101年度訴字第21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19日│101年10月1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200號(編號2至5│第13200號(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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