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告 劉進盛 法定代理人 劉麗美 被告臺灣時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查原告起訴時為受監護人,起訴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劉麗美代理為訴訟行為,並於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後簽名或蓋章,然其起訴狀欠缺劉麗美之簽名或蓋章,且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廖欣儀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