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28號原告 林森拉娜 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原告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瓊惠 原告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被告 黃珮雯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劉孜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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