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21號原告 李諭臻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北區工程處、 簡哲宏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 蔡常義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地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