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80號上訴人即原告鴻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敬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冠宇 、 趙信賓 、 林汝南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280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