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26號原告永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回 被告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森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叁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