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2594號
原 告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優能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在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11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