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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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哲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哲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哲輝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文號:102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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