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3號聲請人 朱邦 上列聲請人朱邦因與相對人施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朱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系爭本票(票號:TS331355)請求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狀附本票所載此本票債權於本院98年司執字第36918號業已受償新臺幣296,186元,聲請人再請求新臺幣3,000,000元之原因理由為何?)。
二、本件聲請狀所載請求利息為「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附表則載「不請求利息」,二者記載不符,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