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重利、偽造文書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被告甲○○因重利、偽造文書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上開三罪均得易科罰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