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515號
原   告 菁英公寓管理大廈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微閣千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
五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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