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90號
原 告 甲○○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坤豐園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
令事件,因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
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
有3,800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