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534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志峰 律師被告甲○○
號丁○○
號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55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