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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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5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庭義林喜清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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