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59號原告 孫傳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照代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原告之真實住所,且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零捌佰肆拾元(計算方式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陳明真實住所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件:
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遺產共計新臺幣1,382,519元,原告主張應繼分為1/3,則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60,840,計算式:1,382,519×1/3=460,84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