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34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姵君選任辯護人陳敏男律師
黃育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10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必要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